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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一级消防、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课程内容


考核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上课周期:常年滚动开班

上课时段:周末或平时晚上

更新开班:常年滚动开班

提供资料: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学历复印件2份


[课程介绍]

一.总 则

1.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4.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试

6.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7.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10.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该在全国范围有效。

11.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该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